邯郸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ag旗舰厅官方网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5-22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54号)、《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邯政法办〔2016〕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我委依据法定职权决定对本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市旅游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本委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委法制机构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符合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按照《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54号)的界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台委政策性文件的,由委法制机构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委政策法规处负责本行业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委办公室以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处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处室配合委政策法规处做好委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在决策行政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委政策法规处也可以参加该决策行政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向委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提供风险评估材料;

  (七)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委办公室在提交委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委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委政策法规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九条委政策法规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会同决策承办单位外出进行考察;

  (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委政策法规处的工作。

  第十条委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委政策法规处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委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委政策法规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二条委政策法规处向委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委政策法规处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委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委政策法规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委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委党组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委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委党组会议或者委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委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委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委政策法规处提出专项预算,由委办公室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委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并报委备案;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具体政务行政决策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委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查。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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