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旅游质监案例分析第一季度第1期 -ag旗舰厅官方网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06-29

  不可抗力导致航班取消后返程交通差价承担分析

  一、案例简介

  李女士报名参加了成都六天游,返程时由于天气的原因,早上的航班被取消,旅行社为了不让客人造成滞留,建议其改签下午飞往珠海再乘车返程,因此增加了500元的费用。回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差价,旅行社则认为应当由游客自己承担。由于双方协商无果,李女士就此事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二、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案例分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只要符合几个要素,就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不可抗力是市场经济中法定的免责条款,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权益损害,对方当事人不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简单的来说,不可抗力就是双方免责条件,互不追究。不可抗力发生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以最快捷、最经济的手段和方式,返回出发地,尽可能降低损失的发生。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与李女士是协商一致且签订行程变更协议书,通过改签和更换交通方式,按照约定时间返程回来,并没有造成滞留,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但需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时,旅行社也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采取相应安置措施,积极协助游客解决食宿、回程交通等问题。

  四、处理结果

  本案中,李女士乘坐的航班因天气原因取消,是由于不可抗力而非旅行社因素造成,旅行社并无过错,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在事件发生后,旅行社提出改签的建议是合理的。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游客也同意采纳旅行社提出建议,且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行程变更协议书。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李女士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报送人:旅游监察执法大队 呼小佳

  联系电话:031030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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