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市场营销资金使用办法 -ag旗舰厅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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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17

  河北省旅游市场营销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对外旅游宣传,充分调动各市旅游市场营销的积极性,推动省市联合、捆绑出资、形成合力,提高河北旅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省旅游局就规范全省旅游市场营销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的原则,集中财力用于省旅游局与省级媒体联合开展河北旅游宣传、举办大型活动、省级精品旅游线路推广以及各设区市重点围绕河北旅游整体形象和省市精品旅游线路开展的市场营销活动。

  第三条 资金从河北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年度总额为3000万元。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省旅游局自主开展的重点宣传和大型主题活动资金。

  1.省旅游局与省级主要媒体联合开展的河北旅游形象宣传活动(包括: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

  2.省旅游局以省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旅游文化主题活动。

  3.省级精品旅游线路推广活动。

  (二)各设区市配合省局工作重点开展的市场营销活动补助资金。

  1.在我省确定的重点旅游客源地省级以上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的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旅游广告投放项目。

  2.省旅游局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或主办的旅游节庆活动。

  3.省旅游局组织的省内外旅行商、媒体记者到各设区市考察旅游产品和精品线路等活动。

  第五条 补助对象为各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

  第六条 对各设区市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报项目经费总

  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一)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申报制。各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需填写《旅游市场营销补助资金申请表》,对项目基本情况(含经费使用情况)、实施必要性和预期绩效指标做出说明,报省旅游局预审。

  (二)项目执行完成后,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旅游市场营销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

  2.项目合同文本原件。

  3.项目费用结算凭据复印件。

  4.项目执行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5.项目情况证明文件。电视类广告项目需提供播出排期和监播报告,考察活动需提供邀请函回执、行程和邀请人员名单。

  6.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省旅游局审核通过批复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

  第八条 省旅游局对申报项目建立绩效指标体系,制定项目绩效目标,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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