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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地址:邯郸市中华北大街179号 邮政编码:0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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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邯郸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文广旅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的记录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包括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记录活动时,应当依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已开启行政执法记录。
第五条 市文广旅局在行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 记录的设备配置、形式
第六条 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携带执法证件、音像设备。
第七条 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音像记录是文字记录的充实和补充,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重大复杂的案件,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九条 文字记录包括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内部程序审批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市文广旅局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参照文化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及《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规范制作和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规范、精准、有效。
第十条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影机、音像视频监控等设备取得直观反映执法活动情形和过程的音像记录资料。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应当按照《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进行取证。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记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并应通过制作法定执法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及相应送达回证;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取证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意见书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报告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等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调查查证的全过程音像记录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
(二)执法现场检查的情况;
(三)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情况;
(四)勘验现场的情况;
(五)抽样、调查取证、对涉案物品进行审核、备案、听证的情况、实施鉴定的情况;
(六)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四)完整制作证据保全的法定文书。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记录采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字记录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应载明案件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形式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
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
第二十条 执法单位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四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五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 市文广旅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文广旅局应当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市文广旅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相关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立音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专人使用,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使用音像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进行照相,并做好执法文字记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执法大队主要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记录的归档与保存
第三十四条 市文广旅局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日内按要求将信息交由综合处专管人员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并做好登记。音像设备中的音像资料需删除的,应当由专管人员移存或删除。
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调阅音像记录的,须向执法大队主要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阅,专管人员应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 日常执法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两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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