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ag旗舰厅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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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旅游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邯郸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字〔2017〕13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旅游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旅游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旅游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旅游发展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地址、ag旗舰厅官方网站的联系方式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旅游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旅游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旅游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1)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邯郸旅游政务网)设立专题窗口,全面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2)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等相关网站建立与邯郸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旅游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新媒体平台。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平台,公示旅游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旅游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一楼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立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等,公示旅游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按照《邯郸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2017〕17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监督管理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全面、准确梳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有关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监督管理处负责编制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报市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监督管理处负责公示旅游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旅游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旅游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旅游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监督管理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监督管理处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旅游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处室和单位旅游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会同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将相关旅游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公示程序经政策法规处审核,通过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方网站(邯郸市旅游政务网)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旅游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旅游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由相关职能处室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报主管委领导核准后,以公告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旅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委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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